聯美紙業有限公司 — 銷售條款(Conditions of Sale)

第1條 契約規範

除非雙方以書面另行確認,所有與聯美紙業有限公司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之現行及未來交易,均受本銷售條款全面規範。

第2條 訂單與契約成立

  1. 客戶所提出之訂單,須經本公司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)出具之「訂單確認書」正式接受後,方為成立。

  2. 若因供應商交期、原物料短缺、庫存不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事,本公司得取消或修改訂單,並以書面通知客戶。客戶於七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者,視為接受變更內容。

  3. 客戶一經接受訂單,即表示同意本銷售條款之內容。

第3條 付款條件

  1. 客戶應依訂單與發票所載之付款方式與期限支付貨款。

  2. 於爭議尚未釐清期間,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或拒付。

第4條 付款遲延與違約

如客戶未依期限付款,本公司得:

  • 依台灣《民法》及《商業會計法》相關規定計收遲延利息;

  • 暫停後續出貨或處理中之訂單;

  • 解除尚未履行之契約;

  • 請求遲延付款所生之全部損害;

  • 沒收已收款項作為違約金(不影響本公司請求更大損害之權利)。

第5條 所有權保留條款

貨品所有權於客戶完全付款前,仍屬本公司所有。
客戶於未清償貨款前不得擅自轉售、抵押或移轉所有權;若必須轉售,應確保本公司之所有權保留可對抗第三人。
自貨品交付承運人或客戶指定地點起,風險即移轉由客戶承擔。

第6條 交貨與延遲

  1. 所述交貨日期為估計值,不構成本公司之保證。

  2. 因不可抗力、供應端延遲、港口中斷、天災、罷工、進口檢疫、航班改期等因素,本公司不負延遲責任。

  3. 本公司得以部分交貨方式履行訂單。

第7條 瑕疵檢驗與退換貨

  1. 客戶應於收貨時立即檢查,如發現瑕疵或短少,應於七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。

  2. 隱藏瑕疵應於發現後七日內且最遲不得逾交貨後五個月提出。

  3. 客戶於收貨時未於交貨單上記明「保留檢驗權」者,不得主張日後瑕疵。

  4. 退貨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,且須保持原包裝與可檢驗狀態。

  5. 本公司對瑕疵品之責任以該商品之貨值為限,不負任何間接損害。

第8條 運輸條件

除另有約定,所有商品均以工廠交貨(EXW)方式處理;運輸、保險與後續風險均由客戶自行負擔。

第9條 契約終止(明示解除條款)

若發生下列任一情形,本公司得不經催告即終止契約:

  1. 客戶有停業、破產、重整等法定程序之情形;

  2. 客戶涉及與本公司直接競爭之企業而危及商業利益;

  3. 客戶未依約付款。

第10條 準據法與標準

本條款未規範之事項,除參照紙材供應商國際慣例外,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
第11條 管轄法院

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 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或你希望指定的法院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