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美紙業有限公司 — 銷售條款(Conditions of Sale)
第1條 契約規範
除非雙方以書面另行確認,所有與聯美紙業有限公司(以下稱「本公司」)之現行及未來交易,均受本銷售條款全面規範。
第2條 訂單與契約成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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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所提出之訂單,須經本公司以書面(含電子郵件)出具之「訂單確認書」正式接受後,方為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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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因供應商交期、原物料短缺、庫存不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事,本公司得取消或修改訂單,並以書面通知客戶。客戶於七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者,視為接受變更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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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一經接受訂單,即表示同意本銷售條款之內容。
第3條 付款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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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應依訂單與發票所載之付款方式與期限支付貨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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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爭議尚未釐清期間,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或拒付。
第4條 付款遲延與違約
如客戶未依期限付款,本公司得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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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台灣《民法》及《商業會計法》相關規定計收遲延利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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暫停後續出貨或處理中之訂單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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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尚未履行之契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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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求遲延付款所生之全部損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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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收已收款項作為違約金(不影響本公司請求更大損害之權利)。
第5條 所有權保留條款
貨品所有權於客戶完全付款前,仍屬本公司所有。
客戶於未清償貨款前不得擅自轉售、抵押或移轉所有權;若必須轉售,應確保本公司之所有權保留可對抗第三人。
自貨品交付承運人或客戶指定地點起,風險即移轉由客戶承擔。
第6條 交貨與延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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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述交貨日期為估計值,不構成本公司之保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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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不可抗力、供應端延遲、港口中斷、天災、罷工、進口檢疫、航班改期等因素,本公司不負延遲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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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得以部分交貨方式履行訂單。
第7條 瑕疵檢驗與退換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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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應於收貨時立即檢查,如發現瑕疵或短少,應於七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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隱藏瑕疵應於發現後七日內且最遲不得逾交貨後五個月提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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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於收貨時未於交貨單上記明「保留檢驗權」者,不得主張日後瑕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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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貨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,且須保持原包裝與可檢驗狀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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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對瑕疵品之責任以該商品之貨值為限,不負任何間接損害。
第8條 運輸條件
除另有約定,所有商品均以工廠交貨(EXW)方式處理;運輸、保險與後續風險均由客戶自行負擔。
第9條 契約終止(明示解除條款)
若發生下列任一情形,本公司得不經催告即終止契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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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有停業、破產、重整等法定程序之情形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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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涉及與本公司直接競爭之企業而危及商業利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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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未依約付款。
第10條 準據法與標準
本條款未規範之事項,除參照紙材供應商國際慣例外,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第11條 管轄法院
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,雙方同意以 新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(或你希望指定的法院)。

